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28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8〕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遵循,深化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破解制约产教融合的政策瓶颈,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合理配置各种教育资源,形成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发展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助推器”、促进就业的“稳定器”、人才红利的“催化器”,更好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协调发展。将产教深度融合发展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个环节、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坚持校企协同,促进合作育人。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坚持需求导向,实现差异发展。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针对区域差异,推进需求传导式改革,优化教育资源布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组织形态,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提升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工作目标。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建立完善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进校企协同育人。以推进产教联盟作为着力点,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发展,力争到2020年,在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化工、核工业等领域,培育和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产教联盟。通过10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全面推行,需求导向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四)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明确产教融合发展要求,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脱贫攻坚等,同步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列出重大项目,明确政策措施,确定支持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创新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整合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资源,通过“专业+产业”“教学+研发”“培养+就业”等,确保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各个环节有机衔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的产教融合对接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六)优化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实施“一干多支”发展战略,根据“五大经济区”发展需求,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引导职业教育差别化发展。成都平原经济区重点围绕智能制造、航空制造、军民融合等,依托中法、中德等国别合作园区,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加强与国(境)外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在职业教育、技术、产业等方面合作。川南经济区重点围绕智能制造终端产业,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集群化发展。川东北经济区重点围绕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针对性地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和产教深度融合。川西北经济区继续实施民族地区“9+3”免费职业教育,鼓励与对口支援省市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引导深度贫困地区立足脱贫奔康加强与沿海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合作,实现借势发展。(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推动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相适应。围绕建设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5个万亿级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为主体的产业体系,完善学科专业设置,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搭建产教融合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产业发展趋势、人力资源供求等信息,引导职业教育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对接。打破单一学科门类限制,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推动学科专业集群式、组团式发展。(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提升高等教育服务创新能力。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打造高等学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引导高校适应以城市群为主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促进高等教育资源合理布局。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在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等领域深化合作。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就业连续不达标专业调减或停止招生。(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发挥企业产教融合主体作用
(九)拓宽企业参与途径。支持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办学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稳步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组建产教联盟,建立校企互派工作人员机制。(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国资委)
(十)创新学生培养模式。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探索建立高等学校与企业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有机连接人才链、产业链,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共建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校企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合理安排实习实训内容和岗位。推动职业学校把实习实训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探索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合作形式。支持各市(州)依托学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探索通过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更多接收学生实习。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高等学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高等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将成果转化作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促进高等学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责任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
(十三)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企业向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等级的职工给予奖励或补贴。支持企业一线骨干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加强产教融合人才培育
(十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大力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价值观。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支持职业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的实习车间、实训工厂向中小学生开放。加强学校劳动教育,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通用技术课程。依托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特别是市级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开展生产实践体验等活动。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级技能人才兼职授课。(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五)推进产教协同育人。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健全职业学校内部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大力支持应用型本科和行业特色类高校建设,强化产业需求导向,完善以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培养体系。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企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面向企业聘用高层次专业人员、能工巧匠到学校任教,提升“双师型”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允许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建立完善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岗(工作站)机制、职业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完善考试招生制度。加快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健全“五年一贯制”“专升本”等培养模式,适度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认真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要求,提高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招收比例。(责任单位:教育厅)
(十八)改革学校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扩大一线教学科研机构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的教学和科研组织。(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发挥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资源优势,面向一线劳动者,广泛开展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的各类培训。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支持“互联网+教育培训”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推动探索高等学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允许和鼓励高等学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协调引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通过职能转移、委托授权等方式,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鼓励市县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完善财税政策。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应用型高等学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各有关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成果的方式,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支持企业办技工院校。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性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产教融合项目。积极争取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支持产教融合项目。(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二十三)落实土地人事政策。落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规费减免政策。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探索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认定方式改革。(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四)强化试点示范。支持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市(州)、行业、企业争取国家产教融合试点任务,申报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确定的试点城市,对纳入试点的城市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建立产教融合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新发展模式,鼓励开展校企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构建产权融合利益共同体。支持具有发展优势的学校和专业扩大招生。探索引进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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