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通用航空职业学院中职部:成都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4.18
成都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成都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22〕3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民办中小学、特教学校、中职学校等)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服定义】中小学生校服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四条【校服功能】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生风貌、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职责】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办法或细则。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建立校服供货企业“红榜”和“黑名单”制度,每年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校服抽检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协调处理校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校服生产和流通环节开展产品质量监管,督促校服供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每年组织开展生产、流通领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通报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校服产品质量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学校职责】学校承担校服选用主体责任,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采购,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质优价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校服穿着规范,教育学生规范校服着装。
第八条【校服选购组织职责】校服选购组织由学校成立,可结合实际,成立校服选购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意见反馈小组等,家长和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校服选购组织人数的三分之二。校服选购组织应充分尊重和吸纳家长在校服选购中的意见建议,积极配合、协助学校开展校服选购等具体工作,通过民主监督,发挥好家长在校服选购中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校服供货企业职责】校服供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供货及时。确保当批次、每套校服标识清晰完备,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每项指标合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售后服务,配合相关主体做好校服问题投诉信访处置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校服备案工作。
第三章采购规则
第十条【采购要求】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校服招标采购信息应通过学校的公开场所、公开网络或规定媒体等公开途径发布。为保障校服服务相对固定性、延续性和价格稳定性,原则上按照“一次采购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的要求采购校服供货企业,学校根据每年校服供货企业的满意度测评、售后服务等因素,制定对校服供货企业的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合同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采购模式】校服采购应按照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比选等方式开展具体工作。鼓励各区(市)县根据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区域化集中采购校服模式。
第十二条【采购程序】认真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22〕39号)的规定,做好“征求选购意向、成立选购组织、确定选购方式、发布选购公告、考察校服供货企业、确定校服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严格供应验收、做好售后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等十步流程。
第四章款式管理
第十三条【文化体现】校服款式设计应坚持“安全舒适、经济实用、美观简洁”原则,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年龄特点,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和学校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传承民族文化。
第十四条【款式确定】学校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长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自愿订购校服征求家长意见书》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和校服选购组织根据家长意见研究确定采购种类(如:春秋装、夏装、冬装、制服、礼仪服、运动服等)、每类款式、每类套(件)数、面料、参考价格等。
第十五条【款式稳定】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选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年,毕业年级原则上不组织校服选购工作。鼓励各区(市)县、各学校推进校服创新发展,开展校服遴选、设计比赛等活动。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质量要求】校服供货企业、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和选购校服,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校服生产和质量的监督检查。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和制作工艺等有关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和学校可依据T/SCFZ001《高品质校服(园服)质量技术规范》等团体标准提高指标要求。
第十七条【验收要求】校服供货企业应切实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原材料进货的质量控制,要求面料供应商提供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校服供货企业对生产的校服成品主动向有资质的校服法定检验机构送检,对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厂销售。学校应依据T/SCZXXHQ 001《校服(园服)采购与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十八条【留样制度】每批次产品由学校和家长随机抽取不少于 2 套/件留样,并封存 1 年。
第十九条【质量保障】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校服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有条件的区(市)县台探索开展校服公证检验,提高“双送检”学校覆盖面,相关经费由财政保障,提升校服质量治理能力。
第二十条【质量促进】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宣贯校服国家标准、建立完善校服团体标准,提高行业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促进校服款式优化和质量安全提升。
第二十一条【售后服务】校服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对存在安全风险、质量缺陷的产品和学生合理化需求,及时提供维修、退换、召回等服务。校服供货企业售后服务遵守“质量不变、及时响应”原则,鼓励提供线上售后服务,学校将校服供货企业售后服务情况作为每年续签合同的重要测评指标。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每年按区(市)县学校数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抽查,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抽查名单,协同监督抽查承担单位开展工作,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做好落实工作,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不合格校服供货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收费管理】实行先服务后付费制度。学校根据相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按实代收取校服费,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校服选购组织或校服供货企业代收取校服费。代收校服费由学校全部划转校服供货企业,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或截留、挪用,严禁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从中谋利。学校代收校服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开具票据时,需填明项目和标准。学校应当将代收费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红榜”和“黑名单”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地校服供货企业“红榜”和“黑名单”制度。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学校等单位反馈的情况,对诚实守信、质量优良、信誉良好、满意度高、售后服务优的校服供货企业纳入“红榜”并公开发布,供学校、学生及家长选购校服时优先选择。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将连续两年抽检强制性标准不合格的校服供货企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将校服选购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防预警措施。对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学校校服采购管理规范、流程透明、廉洁公正,校服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服务优良。
第二十六条【备案制度】学校应确定校服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校服采购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全部存档,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条件保障】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有条件的区(市)县,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积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体现关爱】对低保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群、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幼儿)、孤儿等特困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减免校服费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学校要建立减免学生校服费用的管理制度,按程序确定减免校服费用的学生名单,据实减免,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幼儿园园服管理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高等学校原则上不统一选购校服,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警校、飞行学院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说明】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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